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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最高津贴350万元 ,浙江湖州宣布新能源汽车地补实验步伐(附全文)

宣布时间:2020-10-29 08:49:22 

克日 ,《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津贴实验步伐》正式宣布。

 

其中 ,在津贴规模中 ,将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津贴 ,同时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详细而言 ,在加氢站方面 ,对日加氢能力抵达500公斤及以上的牢靠式加氢站 ,一次性给予350万元津贴 ;对日加氢能力抵达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牢靠式加氢站 ,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津贴。津贴资金不凌驾加氢站造价的60%。

 

以下为《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津贴实验步伐》全文:

 

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津贴

实验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证财务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务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务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等文件要求 ,为坚持政策延续性清静稳性 ,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耗 ,团结我市现实 ,制订本实验步伐。

  第二条  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实验年度预算治理 ,综合使用国家和省市财务资金 ,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津贴 ,对车辆公共效劳平台给予配套运营津贴 ,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津贴规模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新能源汽车 ,是指切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通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

  第四条  津贴工具: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轻型都会物流车、环卫车、网约车等公共效劳平台 ,以及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运营主体。

 

第三章  津贴标准

 

       第五条  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 ,凭证国家津贴标准1:0.5比例配套。对氢燃料电池汽车 ,凭证国家要求给予津贴。

       第六条  对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轻型都会物流车、环卫车、网约车等公共效劳平台拟享受运营津贴的 ,实验运营备案治理 ;拟享受津贴政策的 ,运营平台应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向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广办)提出书面申请。市推广办每年宣布津贴上限数目。

  2020年1月1日后 ,新上牌切合条件的运营车辆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 ,对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环卫车给予运营平台2万元/辆津贴 ;对轻型都会物流车、网约车给予运营平台1万元/辆津贴。

  上述车辆完成上牌后拨付50%津贴资金 ,对挂号上牌之日起2年内运营里程抵达2万公里的拨付剩余津贴资金。

  第七条  对切合条件的基础设施 ,给予分类津贴。

  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津贴:对经备案且总充电功率达3000千瓦以上(含)(单个直流桩60千瓦以上)的 ,并允许接入监控平台的 ,按充电设施功率一次性给予400元/每千瓦津贴。

  充电量津贴: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经备案并允许接入监控平台的 ,以充电设施的现实充电量为基准 ,按0.12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充电量津贴。

  加氢设施津贴:对日加氢能力抵达500公斤及以上的牢靠式加氢站 ,一次性给予350万元津贴 ;对日加氢能力抵达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牢靠式加氢站 ,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津贴。津贴资金不凌驾加氢站造价的60%。

  小区智能化充电刷新津贴:对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妄想设计切合湖推广办联发〔2019〕1号文件要求的 ,由电力部分或业主单位牵头 ,完成100%配套建设并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树模的 ,给予每个小区一次性津贴5万元。

 

第四章  优化情形

 

  第八条  政府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情形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 ,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效劳。到2020年底 ,都会建成区100%公交电动化 ,新增出租车、网约车、轻型都会物流车等运营类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

  第九条  对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充电桩车位的 ,按《蹊径交通清静法》由公安机关车辆治理部分对违法停放车辆举行治理处分。对新能源汽车使用市政蹊径两旁公共停车位的 ,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第十条  增强公共充电设施清静治理 ,主管部分可通过购置效劳方法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举行验收、检测。对验收及格的出具验收报告 ,缺乏格的不予投入运行 ;对已投入运行的充电设施 ,委托第三方每年按期检测站点30个以上。

  第十一条  增强充电设施数据共建共享共用 ,对建设羁系?椴⑶M肥笛榻尤氲钠教ǜ枋萁涌诤凸π?榭⒔蛱 ,对加入共建共享平台一次性按数目给予接入津贴 ,运营单位须自动向行业主管部分开放和共享大数据。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津贴。申请单位在完成车辆注册挂号后 ,应当提交湖州市本级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购车津贴资金申请表、确认汇总表等资料 ,报行业主管部分审查盖章后 ,报市推广办审核。

  第十三条  运营效劳津贴。2020年1月1日后 ,对经备案的车辆公共效劳平台 ,由运营平台向行业主管部分提出申请 ,应当提交新能源汽车运营效劳平台、运营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等接入湖州市级羁系平台的备案表 ,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效劳配套津贴资金申请表、汇总表 ,信用允许书等质料 ,报市推广办审核。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津贴。切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新能源汽车运营效劳平台、运营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等接入湖州市级羁系平台的备案表 ,湖州市本级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津贴资金申请表、汇总表 ,以及完工验收报告、充电桩功率、信用允许书等质料 ,报市推广办审核。

  第十五条  充电量津贴。切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湖州市本级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津贴资金申请表、站点电量清单、电费凭证等质料。

 

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十六条  对车辆与申报质料不符、性能指标未抵达要求、提供虚伪信息等骗取津贴资金的 ,按相关执律例则予以处置惩罚。对违反相关划定和信用允许 ,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职员的责任。对列入严重失约名单的 ,对其法人代表、主要责任人举行信用团结惩戒 ,作废2年地方津贴资格。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认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协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羁系和津贴资金审核等事情 ;市财务局认真资金拨付、羁系等事情 ;市交通运输局认真新能源公交车、物流车、出租车、网约车的年度推广妄想、运营车辆备案等事情 ;市公安局认真新能源汽车注册挂号、过户等事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步伐所涉津贴实验时间按国家相关要求执行。本步伐与上级政策纷歧致的 ,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现有政策与本政策纷歧致的 ,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适用于市本级 ,包括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三县可参照制订切合外地现实的政策步伐。本步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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